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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医疗美容咨询师(四级) 规范化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卫生人才培训中心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卫人培联发 [2014]2号

   

  关于联合开展2014年医疗美容咨询师(四级)

  规范化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医疗美容咨询师技能人才培养,规范医疗美容咨询师职业教育,在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北京卫生人才培训中心与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决定联合开展2014年医疗美容咨询师(四级)规范化试点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学中专学历、连续从事医疗美容咨询工作1年及以上者;

  (二)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二、培训机构

  经评审公示的医疗美容咨询师规范化培训合作机构:南京东南美容专修学院、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美容整形协会与四川华大医学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华中科技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

  三、培训时间和人数

  参照医疗美容咨询师《培训计划 培训大纲》中的学时要求,培训总课时为180学时,其中远程教学100学时,面授教学56学时,自习10学时,实习14学时。

  四、培训教材与远程教学

  培训教材采用卫生行业规范化培训系列教程《医疗美容咨询师(四级)(试用版)》。 

  远程教学从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网站(www.capa.org.cn)或从卫生人才培训网(www.chinawspx.org)远程教育频道的“医疗美容咨询师网络教学平台”登录学习。

  五、证书

  完成规定课时、且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卫生人才培训中心用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以及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用印的培训证书。

  六、收费标准

  建议培训费3500元/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七、投诉监督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培训部负责对规范化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实宣传或违规培训等行为,可进行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10-66001560。

  北京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对试点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联系电话:010-59935379。

   

   

   

  北京卫生人才培训中心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2014年5月7日      

   

    

   

   

附件2015.3.9.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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