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杂志社的管理,严明组织纪律,明确员工职责,加强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维护期刊的正常编辑、出版和发行秩序,保证《中国医疗美容》杂志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与杂志社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项目合作协议(合同)职工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条 原则及定义
1 采取奖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对员工的先进事迹和优秀行为进行奖励,对员工的工作失误和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3 员工荣获上级机关(部门)荣誉称号(奖励)、在本职岗位取得突出业绩等需要进行奖励或有违纪行为需要进行违纪处罚的,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由杂志社领导集体讨论确定给予相关人员以精神或物质形式的奖励或口头、书面的处罚。
4 员工的任何奖励或处罚决定均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5 员工对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6 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部门)举报、投诉。
7 在事实充分的前提下,部门主管领导可以书面形式向杂志社办公室提出对本部门员工的奖励或处罚建议。
8 杂志社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部门提交的员工奖励、处罚申请和调查审核。并根据处罚决定跟踪信息反馈和在规定处罚期结束前提出终止处罚的报告。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
1 获得市级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的。
2 完成杂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或在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 在编辑学或相关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 对杂志社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且有实效的。
5 保护国家、集体重要资料或财物,使国家、集体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 见义勇为,对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敢于斗争且有成效的。
7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避免较大损失的。
8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9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五条 奖励种类
1 精神奖励:(1)嘉奖(奖状、奖品);(2)授予荣誉称号。
3 物质奖励:(1)一次性奖金;(2)其他(培训机会等)。
第六条 奖励奖项
1 优秀编辑部主任奖
2 优秀员工奖
3 其他单项奖励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获得上级机关(部门)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杂志社通过奖励编辑业务培训、奖学金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优秀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报杂志社办公室。
2 杂志社办公室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社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 获得奖励的员工由杂志社发给奖状或证书,并通报。
4 奖励事宜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5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合同金额实际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
1 (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记过;(4)记大过。
2 (1)罚金;(2)降级、撤职(减薪);(3)留用察看;(4)辞退。
第十条 处罚项目
1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法规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2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3 玩忽职守、督导不力造成重大过失或损失的。
4 损坏或遗失公共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领导的。
6 包庇舞弊,弄虚作假的。
7 泄露杂志社商业机密或秘密的。
8 品行不正,态度恶劣,与作者、读者或客户争吵,有损中华医学会或杂志社声誉的。
9 连续旷工达5天以上的。
10 造谣生事或在办公区域内打架、谩骂,从事不良活动的。
11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或以杂志社名义招摇撞骗的。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处罚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次性罚款[不超过被罚者月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奖金及补贴,下同)的20%]、降级(工资变动)、降职(工资变动)、辞退。
1 旷工1天,扣除当月收入的30%;旷工2天,扣除当月收入的60%;旷工3~4天,扣除当月全部收入的80%;旷工5天以上的(1个月内),辞退。
2 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300元,迟到,3次以上迟到、早退扣除300+2n×1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违纪受罚后,再获奖励,若奖励与处罚比例相同,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以奖励相抵处罚。
2 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3 年内受3次以上处罚且屡教不改者,可以辞退。
4 在试用期内,处罚标准按正式员工执行。
5 违反杂志社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自更改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口头警告,由被警告人的部门主管执行,并以书面形式报杂志社办公室备案。
2 书面警告及其以上,由杂志社社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部门审核存档。
3 辞退员工须听取工会意见。
4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杂志社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决定。
5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6 处罚规定期限结束时,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涉及行政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杂志社社长办公会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医疗美容》杂志社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