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资料
一、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简介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审核批准、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民间社会团体,其下设的法律事务部是医疗美容行业协会首个处理全国性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法律事务部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及下属各分会法律事务工作及办事流程迈入了全新阶段,作为负责协会法律事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协会和各分会法律事务的工作机构及办事流程,参与、配合协会进行行业医疗管理体制改革和试点工作;负责协会活动中涉及法律风险问题的评估分析报告;协助协会解决各种侵害行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优化整形行业发展环境等工作内容。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首任主任由资深法务专家、中道法商法务集团董事长、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望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兼执行主任曹伟律师担任,法律事务部将在协会的正确领导下,以法为基、以人为本、倾情倾力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中道法商法务集团简介
中道法商为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卫计委医政司内经与微创专家委员会法务中心的执行机构,建立了全国美业法律服务咨询和律师联盟,专注于美业及医美机构运营法律风险管理。
自2008年以来,中道法商整合了全国最优秀的行业法律专家和管理专家,与多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公司、咨询机构、翻译公司等的专业人士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换渠道和业务合作平台,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的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中道法商旨在为中国成长型民营企业培养一批具有法商意识、风险管理能力、拥有规范化运营和持续发展水平的管理人才群体。
近十年来,中道法商陆续在国际、全国和行业论坛、峰会级日常服务中为2000余家医美机构提供过合资合作、投融资并购、新三板、IPO上市辅导、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医疗纠纷、财税筹划、知识产权、海外医疗、抗衰老项目等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实践案例。
目前,中道法商的主要业务集中在美容、整形、抗衰老、药品、医疗产品、医疗器械、生物科技、养老保健、健康管理、医院投融资并购、上市、医生集团、医院集团投资管理等大医疗行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和运营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道法商律师联盟拥有一批既有丰富行业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及研究能力的律师,联盟律师全部毕业于海内外著名法学院校,部分律师及律师助理拥有海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验,能够用中、英、西语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联盟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加入团队前,皆须经过极为严格的遴选,现团队成员皆为综合素质极高的佼佼者,有能力为企业的安全运营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创始人曹伟担任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务部主任和卫计委医政司内经与微创专家委员会法务中心、美业律师联盟主任。
三、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首届主任曹伟简介
中道法商法务集团董事长
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兼执行主任
曹伟主任对民营企业运营风险管理具有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多次担任央视CCTV-12法治频道特约嘉宾,2014年7次做客央视;是中国“法商文化”的提出人和民营医疗机构运营风险管理学科的创建人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中西医结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医疗美容分会、中韩医师协会、医政司内镜与微创专家委员会和大连医科大学医美学院的长期专家顾问,对中国2000余家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的运营风险管理培训。因提出对民营企业发展有影响的系统法商文化理论,2015年荣获亚太地区“影响中国十大法商人物”,是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中国百强大律师之夜”获奖嘉宾。
四、法商文化的内涵阐释
中道法商作为医美行业“法务管理+风险管理”的领导品牌,以“支持中国医美健康行业安全持续发展”为企业使命,多年来,始终秉承着教育研究企业“管理风险、持续发展、安全运营、创造价值”的法商理念,传播“做生意、办企业,智商、情商、财商、法商,一个都不能少”的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智商,是指个人在自然社会中的生存能力,为人的自然属性。
情商,是指个人控制情绪,与人交往的能力,为人的社会属性。
财商,是指个人赚钱和理财的能力,为是人的经济属性。
法商,是指人们管理风险,持续发展,安全运营,创造价值的能力。
此外,中道一词也暗含深意,中道为佛教教义,是佛教认为的最高真理。“所说道理,不堕极端,脱离二边,即为中道”,其含义是不偏不倚,不堕极端,用最正确的方法做事。
我们认为,一家企业只有将智商、情商、财商、法商完美结合,处理任何事情都不偏不倚,其方可在市场竞争的激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法商文化理论对民营企业发展道路有着深远的影响,法商文化的提出者曹伟主任亦因此荣获2015年亚太地区“影响中国十大法商人物”。
中道法商用法律规则构建企业运营风险管理系统,力使企业保持持续发展、基业长青。
五、法律服务项目简介
中道法商推行“医疗机构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管理系统项目”,采用“全年法律顾问+运营风险顾问”双重服务模式。在现有服务项目的基础上,不断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需求,开拓创新实用落地的服务项目。
1. 安全运营管理
针对企业的经营资质、医疗项目、产品、药品与医疗器械合规化、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其他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诊断与梳理,完善并优化运营流程,以期达到管理风险、持续发展、安全运营、创造价值之效果。
2. 医美市场营销
带领企业穿越公司运营中营销管理的风险陷阱,学会正确安全宣传营销,合规有效咨询,规避法律风险,引导医疗机构项目落地、安全赚钱、长久盈利。
3. 医疗纠纷防范
加强全程医务管理和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规范医疗广告的底线、咨询师话术,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优化客服部门纠纷处理技巧、提供医疗纠纷的应对策略及协助谈判等,使医疗机构得到最实务的处理方法和应对技巧,以期达到降低医疗风险及减少医疗纠纷的效果。
4. 公司股权激励
结合企业实际及未来战略规划,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明确转让、退出机制,全程引导公司内部结构治理、股权管理和股权激励,以期达到企业人员队伍稳健前行、发展壮大之效果。
5. 医美并购辅导
就企业并购或转让医疗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指导及法律意见,建立并购尽职调查、并购流程及重点风险管理体系。
6. 医美财税规划
帮助企业了解如何实现安全合理的“三位一体”,阳光节税的财税安全管理体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对渠道商返款分成之后的安全财税机制。
7. 新三板挂牌及督导
通过协助新三板上市,解决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问题,获得市场化的股权及资产,降低企业融资难度,促进企业规范化,资本化运作。
8. 投融资并购
协助完成企业间投资并购、资产重组、兼并分立等,规避因信息不对称、资金财务、历史存续等问题导致的投资收购后发生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隐形债务风险。
9. 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
通过对日常人力资源制度、流程、合同文本的排查及核心员工的访谈,披露企业劳动人事环节重大法律风险,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平衡”,以期达到安全用工、节约成本、减少纠纷、定岗定责、发挥员工最大价值之效果。
10. IPO与上市前辅导
为企业进行上市前辅导,弥补企业上市过程中法律及财务漏洞,扫清实质性障碍,促进企业的规范化、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实现IPO上市。
六、中道法商往期发布的风险提示文章
《肖像权使用协议》是医疗机构的“免死金牌”吗?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为医疗机构开拓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为宣传某项业务,突显医疗效果,许多医美机构都会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等公众号平台上展示效果明显的术前术后对比照,以达到增强说服力、吸引终端客户的目的,这种看似普通常见的营销手段实际上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通过中道法商在历年的培训、论坛中的反复强调,相信医疗机构已经对肖像权侵权的基本情形有了较为清晰的认为,那就是: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就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将会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在网站或公众号平台上发布照片前就已经取得了相关人士的同意,比如说在事前已经与照片本人签订了《肖像使用协议》,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任意使用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网站上或其他平台上展示照片时,特别是放置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的,即便事先取得了照片本人的书面同意,也依然有可能会面临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原因如下:
首先,应当注意区分肖像权人的“实质性身份”。使用一个肖像权人的肖像时,该肖像权人是单纯的“形象模特”,还是曾经在本医疗机构接受过项目操作或打板,带来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单纯是“形象模特”,那么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一般情况下已足以规避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风险。但如果该肖像权人曾接受过本医疗机构手术项目,那么即使签订书面协议,依然不可以在自媒体平台上使用其肖像。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肖像权人的“实质性身份”已经由单纯的“模特”转变为了“患者”。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已明确禁止了医疗广告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卫生行政机关对患者的判定标准也较为严苛,只要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行为的人员,均会被认定为患者,甚至连内部员工、合作店家也不能除外。
其次,应注意《肖像权使用协议》的续约和续费。签订过肖像权使用的书面协议后,医疗机构应当要注意在协议到期或终止前及时与肖像权人续约和续费。否则一旦协议届期或终止,医疗机构即有可能面临肖像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中道法商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大家,在“史上最严广告法”颁布后,国家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大加强了对各医疗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宣传内容的监管和审查,取得照片本人的书面同意已不再是营销宣传的“万能保护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此,各医美机构在网站、自媒体平台等营销宣传中应当注意法律及政策风向,综合自身的实际运营需要和违法成本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突击检查、处罚所带来的损失。
“商业模式创新”须谨防“被传销”
近期,许多行业均出现了打着“财富平台”、“商业模式创新”、“携手创富”、“消费者转消费商”的旗号,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承诺“高收益”、“零风险”甚至“返本付息”的名义,吸引众多层级的“会员”、“合伙人”、“代理商”加入,吸收大量资金的情形,已经引起刑侦部门的注意。笔者注意到,医疗美容行业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对此,笔者提醒您注意区分合法的商业代理与违法的传销活动,切勿参与传销活动、传销组织,以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
传销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中道法商律师团队的既往案例中,很多单位、个人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从商业模式上也并不构成传销活动,却最终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查处乃至法律的制裁。纠其原因在于,如何定义传销活动,更多的是一个政策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在定义一个商业模式或集资行为是否属于传销或非法集资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往往自有其考量在内,如可能考虑到相关活动的影响范围、发展人群的规模、涉案金额、对经济秩序的扰乱程度以及目前政府对于传销活动的整体政策等。各单位和个人要切记因自身一时不慎而引来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介入,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注意不要陷入到形形色色的传销陷阱中。
收到传票后,你的第一反应正确吗?
商业活动中有时候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相信在正常经营时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少人都会感到些许意外失措,只好慌忙应对,孰不知这种“手忙脚乱”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后续处理,特别是会对诉讼时效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侵害后,受侵害的权利人若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话,时效届满后,该权利便不能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在法律实务中,举证期限、答辩期、上诉期都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时效,即使对传票的处理方法有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案件出现“覆水难收”的后果。因此,中道法商律师团队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1. 注意尽量由本人签收
前台代签、或同事、朋友帮忙签收的,往往会因为不了解事情的轻重缓急而不能及时地向本人移交快递,进而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碰到当事人刚好又在国外的,更是会出现临近开庭而浑然不知、甚至面临被缺席判决的险状。因此如本人不在的,建议跟快递员说明情况,让其改天再送。
2. 务必留好快递底单,记下签收时间
签收时间很重要,涉及到举证期限、答辩期、上诉期等诉讼时效的起算。很多单位签收法院文书后,往往随手就把快递袋和底单扔了,以至于后续接手的律师很难确定单位到底是哪一天签收的,进而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3. 向法院发送答辩状、证据副本等文件资料,务必使用EMS
涉诉文书的邮寄,不建议使用顺丰、中通、圆通等民营快递公司。虽然EMS在服务和速度上都比不上顺丰等民营快递公司,但却是安全度最高的。通常来说,发送律师函、法院文书、合同原件等重要资料,均建议使用EMS。
4. 尽快联系律师或代理人
很多当事人收到传票后,出于经济上或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往往倾向于自行和解,当看到对方心坚似铁无法和解时,才会突然在临近答辩期或举证期满的前1、2天内寻找律师。由于时间所剩无几,不仅大大降低了筛选最合适律师的几率,也给主办律师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殊不知,一个案子看起来可能只需要律师在庭上精彩一两个小时,但前期需要进行的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甚至和法官电话沟通申请调换开庭时间等等工作,都需要律师在清晰了解案情全貌的前提下依次进行。如果临时抱佛脚,势必会因时间的有限而受到限制,漏掉一个细节,也许就是整个案件的滑铁卢。
5. 给律师寄送材料时,应保证文件清晰可辩,不要遗漏任何文件
一些当事人给委托的律师发送涉诉文件时,往往会只发送法院传票、原告的起诉书和证据副本,对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附随资料则进行了选择性的忽略。这种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程序的不了解而出现的遗漏,虽然如果是有经验的律师,通常会要求后续补发,但是其中造成的不便和时间流逝确是难以弥补的。如果是没有经验的律师,则很可能会因此而错失重要的信息。
此外,一些当事人喜欢用拍照的方式,通过微信发送法院文书,这种方式也是极不建议的。拍照发送看起来很省时省力,但是一大堆照片发过来,分辨率的低下、页码的缺失、次序的颠倒均会给律师工作造成极大不便。正确的方式是,由本人原封不动的将法院文书及外包的快递信封一同带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亲自面谈,或者使用EMS快递给律师,时间紧张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扫描件的形式发送至律师邮箱,以保证分辨率。如果本人不能亲至、又连扫描的条件也没有,那么即使只能选择拍照发送,也务必要将文件内容、相应页码尽可能拍全并拍的清晰,方便律师打印阅读,甄别有效信息。
七、中道法商往期活动留影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道法商法务集团董事长 曹伟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中道法商法务集团董事长 曹伟
曹伟主任接受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节目采访
曹伟主任接受北京卫视《特别关注》节目采访
曹伟主任出席行业机构年度财智荣耀盛典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法商内训课程第一期合影
曹伟主任参加协会举办的“和谐整形·美丽中国”活动
年度医美运营趋势发布及应对高峰论坛第三期
中道法商关欣律师正在进行医疗纠纷处理专项培训
中道法商培训现场
中道法商梁晓月律师正在进行培训
曹伟主任出席“赴韩整形维权失败案例新闻通报会”
曹伟主任出席第四届亚太法商论坛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