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部门通知

2014年度医疗美容机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2014-03-19    来源: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根据《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委托起草<整形美容医疗机构评价标准体系>的函》的要求,我会于2013年6月启动《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起草工作,此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机构评价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制定《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主要以鼓励创办、规范运营、引导发展为基本原则,重点在管理、服务、质量、医患满意度上衡量医疗美容机构的整体发展情况。

三、标准组成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由否决标准和评分标准两个部分组成,评分标准分为“医院评分标准”、“门诊部评分标准”、“诊所评分标准”三个部分。

否决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一项不达标即停止评价工作。

评分标准中,每项标准按评级细则划分A、B、C三个等级,综合统计A、B、C等分情况,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四、修改说明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中已包含《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的所有内容,本次仅对《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征求修改意见。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三个部分内容,此三部分内容可做增加、修改或完善,并将意见明确在“修改意见”一栏中明确标注出来。如评价内容:“医院定位明确、规模适宜”,修改为“医院规模适宜、定位明确”。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2层202-14 邮编100036
维护: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信息部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甲11号维特写字楼608室
邮编:100029 邮箱:xxb@capa.org.cn
京ICP备1800271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889